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喜:一個秦吏和他的世界 (出版書)遷陵,陳偉,令史 精彩大結局 全本TXT下載

時間:2024-11-03 02:30 /勵志小說 / 編輯:方媛
經典小說喜:一個秦吏和他的世界 (出版書)是魯西奇傾心創作的一本歷史、娛樂圈、勵志型別的小說,本小說的主角遷陵,陳偉,嗇夫,內容主要講述:[46]關於《法律答問》的意義與星質,有很多的討論。請參閱張平轍:《讀秦簡牘發微》,《蘭州大學學報》(...
《喜:一個秦吏和他的世界 (出版書)》精彩預覽

[46]關於《法律答問》的意義與質,有很多的討論。請參閱張平轍:《讀秦簡牘發微》,《蘭州大學學報》(社會科學版)1985年第2期;陳公:《雲夢秦墓出土〈法律答問〉簡冊考述》,見氏著《先秦兩漢考古學論叢》,北京:文物出版社,2005年,第146—184頁;夏利亞:《秦簡文字集釋》,上海:華東師範大學博士學位論文,2011年,第489頁。

[47]《史記》卷八《高祖本紀》,第344頁。

[48]“金布曹”之名,見於裡耶秦簡9-741,作“廷金布曹”。

[49]裡耶秦簡9-1118見有“廷司空曹”,說明司空曹屬於縣廷,並不與司空官署。

[50]孫聞博在揭《秦縣的列曹與諸官——從〈洪範五行傳〉一則佚文說起》中,列舉了秦簡牘所見的諸官,有田官、畜官、倉、庫、廄、司空、船官、獄、少內、尉、發弩、司馬、鄉官等十三種,而對其職掌與相互間關係,未加究,故頗有值得商討之處,如廄(官)實即畜官,船官當屬司空(詳正文),發弩應屬尉官(已見上文)。其所論“司馬”官,見於裡耶簡8-135。簡文說:秦始皇二十六年八月二十七,遷陵縣司空守樛說:钳留已報告竟陵縣漢裡的狼借用遷陵縣的“公船”一隻,三丈三尺,說是去尋找“故荊積瓦”,迄今未見歸還。“狼屬司馬昌官”,請“謁告昌官,令狼歸船”。“昌”是人名。此言“謁”,則知司馬昌的地位在司空樛之上。下文的“報”稱:狼已被逮捕,“在覆獄己卒史衰、義所。今寫校券一牒上,謁言己卒史衰、義所,問狼船存所”。卒史,是郡府負責司法刑獄的官吏,狼由郡中卒史,而非由遷陵縣的獄史逮捕、羈押,說明其所屬之司馬昌的官不是遷陵縣的官,而是郡府的官。故司馬當是郡府之官,而非縣廷之官。

[51]關於秦縣的少內,最新研究是王四維:《秦縣少內財政職能及其管理制度》,《史學月刊》2020年第11期,請參閱。

[52]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:《虎地秦墓竹簡》,《釋文註釋》,第101頁;陳偉主編:《秦簡牘集》(壹)上,第208頁。

[53]簡8-479中,第二行“田”與“課”字之間二字,均看不清,故整理者與校釋者均未釋。然簡8-488“戶曹記錄”中見有“田提封計”與“䰍計”。據此,簡8-479田官課的一課,當是“田提封課”。

[54]田官應當主要管理官田(公田,由徒隸耕種),並不管理編戶齊民耕種的民田。或認為,田官(田嗇夫)主管全縣土地,或不甚妥恰。請參閱陳偉:《裡耶秦簡所見的“田”與“田官”》,《中國典籍與文化》2013年第4期。

[55]“船官”之稱,見於裡耶秦簡6-4。或以為船官是縣直屬機構之一,與司空官、田官等諸官並列,恐非是。

[56]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:《虎地秦墓竹簡》,《釋文註釋》,第25—35頁;陳偉主編:《秦簡牘集》(壹)上,第59—89頁。

[57]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:《虎地秦墓竹簡》,《釋文註釋》,第86—87頁;陳偉主編:《秦簡牘集》(壹)上,第182—183頁。

[58]裡耶秦簡8-1563記載說:秦始皇二十八年七月六,尉守竊報告說:洞尉派巫縣安成裡的居貸公卒徐到遷陵來辦事(“署遷陵”),因昨發生的一件事,需要延,移書尉官,要縣倉貸給稟食。顯然,洞郡尉派人到遷陵縣來,是直接與遷陵尉聯絡的。

[59]孫聞博先生認為,縣廷列曹中有尉曹,與尉官相對應,是縣廷中處理與縣尉有關事務的相應機構。請見上引孫先生文。孫先生所引證的關鍵材料,是裡耶秦簡9-2313所記,“遷陵廷尉曹卅一年、卅二年期會已事笥”(孫先生所引略有誤),或者當斷為“遷陵廷、尉曹卅一年、卅二年期會已,事笥”,即釋為遷陵縣廷列曹與尉官列曹三十一年、三十二年的“期會”已結束,可以歸檔。這樣,所謂“廷尉曹”就不是縣廷的尉曹,而是縣廷與尉官的列曹。至於尉官對外行文用令、丞印,則易於理解。而縣廷列曹與諸官對外行文,一般由守丞轉行,列曹直接用令、丞印,對縣外行文,似非律令所許可。孫先生所引用的簡8-453,“尉曹書三封,令印”,分別往銷、丹陽和□陵;簡8-1225,“尉曹書二封,遷陵印。一封詣洞泰(太)守府,一封詣洞尉府”;以及孫先生未引的簡8-1616,“尉曹書一封,詣洞主司空”。都不可能是縣廷的曹吏往郡外諸縣或上級洞郡守、尉或郡司空的。這裡的尉曹只能是尉官的另一種稱法。

[60]尉守,見於裡耶秦簡8-67+8-652,簡文說秦始皇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,尉守蜀報告說:泰守有令:秦人及[候](侯)中秦吏若有“自捕取”,每年要於九月望上其物數於泰守府,“毋有亦言”。蜀說:“問之,尉毋當令者。”(校釋此句斷為:“問之尉,毋當令者。”)意思是:作了調查瞭解,尉官轄,沒有符上述情況的。這裡的尉守,就是尉官的守,也就是尉(機構)的負責人。校釋者釋為尉的屬吏,並不妥恰。簡8-132+8-334所記“尉守狐課”的“尉守狐”,當然也是尉的官。在簡8-140中,“尉守傰”致書遷陵丞昌,昌在回書中稱:“遷陵丞昌告尉主,以律令從事。”尉守傰顯然就是“尉主”。

[61]裡耶秦簡8-565見尉廣、佐 和校舍各被罰貲四甲。陳偉主編:《裡耶秦簡牘校釋》第一卷,第180頁。簡9-249+9-455記載,有一匹馬病股癰:“尉守平、令佐履、尉史過雜診遷陵守丞就,病馬不可行。”尉守平、尉史過當然是尉官的守、史,令佐履則可能是縣廷派到尉官中、職司監察的,未必就是尉佐。

[62]陳松主編:《嶽麓書院藏秦簡》(肆),第114頁,簡1409。

[63]嶽麓書院藏秦簡《秦律令》抄錄了五條《尉卒律》,其第二條規定:黔首到處遊或者逃亡,無論其是否有“奔書”,只要了三個月,就要削去他的爵,降為士伍;有爵寡要改為無爵寡;小爵及公士以上年十八歲的兒子,也都要削去其小爵或繼承爵位的資格,已經繼承了爵位並且擁有相應權利的公士以上的兒子,則都要登記為士伍。這一條規定列入《尉卒律》中,說明黔首爵位的授予與削奪是由尉負責的。陳松主編:《嶽麓書院藏秦簡》(肆),第112—113頁,簡1234+1259+1258。

[64]裡耶秦簡9-706。簡文中“史”的名字,校釋者釋為“有”,今西辨圖版,改釋為“角”。

[65]陳松主編:《嶽麓書院藏秦簡》(肆),第205頁,簡0559。

[66]朱漢民、陳松主編:《嶽麓書院藏秦簡》(叄),上海:上海辭書出版社,2013年,第47—50、185—195頁。

[67]朱漢民、陳松主編:《嶽麓書院藏秦簡》(叄),第45—46、179—184頁。

[68]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著:《張家山漢墓竹簡(二四七號墓)》(釋文修訂本),北京:文物出版社,2006年,第103—105頁;彭浩、陳偉、工藤元男主編:《二年律令與奏讞書——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》,上海:上海古籍出版社,2007年,第363—365頁。

[69]簡8-1470:“令[史](䖟)華治獄,可不可?報圂□”。“華”的字,整理者與校釋者均釋為“䖟”。西辨圖版,很可能是“史”字改所致,仍當釋為“史”。令史華又見於簡8-811+8-1572、簡8-984、簡9-913。在簡9-1141中,則見有“獄史華斷獄廿九”。顯然,華是由令史升任為獄史的,亦即由令史轉任為獄史。

[70]陳松主編:《嶽麓書院藏秦簡》(肆),第113頁,簡1258+1270。

[71]簡8-61+8-293+8-2012見有“署中曹發”。或以此中曹為獄官的中曹,當非是。蓋此件文書的半部分,乃是六月丙午,洞守禮給遷陵嗇夫的指令,讓他立即做出判決,盡報告(“亟論言事”),報告要以中曹的名義簽發。這裡的中曹,當是指縣廷的中曹,應是縣廷諸曹的某一曹。

[72]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:《虎地秦墓竹簡》,《釋文註釋》,第63頁;陳偉主編:《秦簡牘集》(壹)上,第148頁。

[73]許慎:《說文解字》,北京:中華書局,1963年,第315頁。

[74]陳松主編:《嶽麓書院藏秦簡》(肆),第119—120頁,簡1295+1294+1236+1231。

[75]陳松主編:《嶽麓書院藏秦簡》(伍),上海:上海辭書出版社,2017年,第105—108頁。“取其急辭令約,”,整理者作“取其急辭,令約”,並釋“別”作“辨別明”。今按:“”當作“報告”解,“別”當是單獨的報告。“令約”當從上讀。“急辭令約”,當指文書中的關鍵語句(“急辭”)以及重要的規定(“令”)和總結、結論(“約”)。

[76]陳松主編:《嶽麓書院藏秦簡》(伍),第106頁,簡1729。

[77]陳松主編:《嶽麓書院藏秦簡》(伍),第104頁,簡1141。

[78]裡耶秦簡8-1575見有“從史”。校釋者引《漢書•兒寬傳》,謂從史“不署曹”;又引顏師古注,謂從史“但只隨官僚,不主文書”。

[79]裡耶秦簡8-197見有“史佐”。

[80]裡耶秦簡8-1275見有“史冗公士旬陽 陵竭”,竭是旬陽縣 陵里人,軍功爵為公士,職任是史冗。

[81]陳松主編:《嶽麓書院藏秦簡》(肆),第103頁,簡1278+1282+1283。

[82]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:《虎地秦墓竹簡》,《釋文註釋》,第56頁;陳偉主編:《秦簡牘集》(壹)上,第136頁。

[83]陳松主編:《嶽麓書院藏秦簡》(肆),第122頁,簡1251+1254。

[84]陳松主編:《嶽麓書院藏秦簡》(肆),第148頁,簡1265。

[85]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:《虎地秦墓竹簡》,《釋文註釋》,第147頁;陳偉主編:《秦簡牘集》(壹)上,第283頁。此段簡文,整理者與集編校者均斷作:“能以書從跡其言,毋治(笞)諒(掠)而得人請(情)為上;治(笞)諒(掠)為下;有恐為敗。”我們的理解有所不同,句讀作:“能以書,從跡其言;毋治(笞)諒(掠)而得人請(情)為上,治(笞)諒(掠)為下,有恐為敗。”這樣,本段簡文即顯示了治獄的基本原則。

[86]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:《虎地秦墓竹簡》,《釋文註釋》,第148頁;陳偉主編:《秦簡牘集》(壹)上,第284頁。

[87]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:《虎地秦墓竹簡》,《釋文註釋》,第148頁;陳偉主編:《秦簡牘集》(壹)上,第286頁。關於本段簡文的句讀、解釋,諸家各有不同。我們認為,這是獄史(或主持審理案件的令史)在案件基本審理完結,向本縣吏的報告。基於此種認識,對簡文的理解也與諸家有所不同。茲不一一陳述。

[88]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:《虎地秦墓竹簡》,《釋文註釋》,第149頁;陳偉主編:《秦簡牘集》(壹)上,第288頁。

[89]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:《虎地秦墓竹簡》,《釋文註釋》,第150頁;陳偉主編:《秦簡牘集》(壹)上,第291頁。簡文作:

覆敢告某縣主:男子某辭曰:“士五(伍),居某縣某裡,去,亡。”可定名事裡,所坐,論雲可(何),可(何)罪赦;或覆問毋(無)有;幾籍亡,亡及逋事各幾可(何);遣識者[以律封守];當騰,騰皆為報。敢告主。

覆書的內容,與有鞫書大致相同,故“遣識者”下,當有脫文,應可補出“以律封守”四字,而不能直接接“當騰”。這樣,與有鞫書相比,覆書只是增加了“幾籍亡,亡及逋事各幾可(何)”一句。而對於此句,解釋各有不同。今按:這個案子之所以得到複查,是由於當事人離開了所居鄉里,處於逃亡狀(“去,亡”),故所謂“幾籍亡”,當是指檢查籍簿,確定其何時脫籍而逃亡,“逋事”則指脫漏應當承擔的徭役(“事”)。

[90]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:《虎地秦墓竹簡》,《釋文註釋》,第150—164頁;陳偉主編:《秦簡牘集》(壹)上,第291—319頁。本節下文所引《封診式》各案例,如無必要,不再分別註明出處頁碼。

[91]朱漢民、陳松主編:《嶽麓書院藏秦簡》(叄),第47—50、185—195頁。

[92]朱漢民、陳松主編:《嶽麓書院藏秦簡》(叄),第45—46、179—184頁。

[93]朱漢民、陳松主編:《嶽麓書院藏秦簡》(叄),第19—21、119—128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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喜:一個秦吏和他的世界 (出版書)

喜:一個秦吏和他的世界 (出版書)

作者:魯西奇
型別:勵志小說
完結:
時間:2024-11-03 02: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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