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喜:一個秦吏和他的世界 (出版書)遷陵,陳偉,令史 精彩閱讀 小說txt下載

時間:2024-11-02 23:42 /勵志小說 / 編輯:方媛
主角叫遷陵,嗇夫,城旦的書名叫《喜:一個秦吏和他的世界 (出版書)》,本小說的作者是魯西奇傾心創作的一本職場、史學研究、純愛風格的小說,文中的愛情故事悽美而純潔,文筆極佳,實力推薦。小說精彩段落試讀:最喉是關於“戶”與“門”。在“封守”爰書中,鄉某的報告說甲家的一宇二內,各有“戶”,也就是“宇”(堂)...
《喜:一個秦吏和他的世界 (出版書)》精彩預覽

是關於“戶”與“門”。在“封守”爰書中,鄉某的報告說甲家的一宇二內,各有“戶”,也就是“宇”(堂)和兩個“內”各自有門可以入,亦即三間有三個門。上引《書》甲種《相宅》說“小內”(西內)“當祠室(中)、依”。如果“小內”可以正對著“堂”的中心,那麼,它是與“堂”相連的(二者之間或者只有一籬笆或簾子相隔),沒有單獨的“戶”,是從堂中入小內的。如果小內“依”,它應當有獨立的“戶”,其“戶”傍著“”。同樣,“大內”也可能與“堂”相通聯,而沒有自己獨立的“戶”。換言之,一宇二內可能只有一個“戶”,即在“宇”(堂)的正中開一個“戶”,兩個內室均經過“宇”(堂)入;也可能有兩個“戶”(一個“內”有“戶”,另一個“內”無“戶”),或者三個“戶”(即“各有戶”)。在三個“戶”的情況下,“宇”(堂)與兩個“內”之間在內部或各不相通,相對獨立。

“封守”爰書說甲家“門桑十木”。整理小組認為“門桑十木”的“木”應為“朱”字之誤,本當作“門桑十朱”,所以把“門桑十木”解釋為“門有桑樹十株”。《秦簡牘集》的編校者引用吉仕梅、陳偉武的意見,指出“木”字不誤,卻並未能給出理的解釋。我們同意“木”字不誤的意見,並而認為:“門桑”,不當理解為門的桑木,而當理解為“桑門”,即用桑木做成的門;“門桑十木”,就是用十桑木做成的門。

用桑木做門戶,見於《戰國策•秦策》“蘇秦始將連橫說秦惠王”章,其中說到蘇秦出貧窮,不過是“窮巷掘門、桑戶棬樞之士”。掘,通“窟”。掘門,就是在垣牆上挖個洞,當作門。桑戶,是用桑條做成的門;棬樞,是用繩子把桑條做成的門系在門樞上。[100]值得注意的是,“掘門”是對著巷子的盡頭(“窮巷”)的,而“桑戶”則在門的裡邊。換言之,“門”是院子的門,“戶”是屋的門。《戰國策•秦策》所記蘇秦的院子門是在垣牆上挖了個洞,屋的門則是用桑條編的,用繩子系在門框(樞)上。“封守”爰書所報告計程車伍甲的家室,院子的門是用十桑木做的,三間屋(“一宇二內”)各有自己的門(稱為“戶”)。

門上也可能有“蓋”(覆),但比較少。《書》甲種《直室門》說:“闢門,成之即之蓋,廿歲必富,大吉,廿歲更。”[101]在所繪的圖上,闢門是諸多門中的一種。這個門,建好了之立即給加上一個蓋(覆),將會大吉。反過來說,大部分的門,應當是沒有蓋(覆)的。

書》甲種《相宅》說“門”最好與“宇”南北相對(“門當宇隋”)。其所說的“門”是院子的門,它最好與“宇”的門(“戶”)在南北中軸線上。《相宅》又說:“小宮大門,貧。大宮小門,女子喜宮斲(鬥)。”[102]“宮”,即“室”,這裡應當是指院子內所有的居住空間;“門”(無論“小宮”的“大門”,還是“大宮”的“小門”),則都是“宮”(院子)的門。

書》甲種《門》說入月七及冬未、戌、夏醜、秋辰的四敫(季節替之),“不可初穿門,為戶、牖,伐木,垣,起垣,徹屋及殺,大凶。”[103]“門”與“戶”“牖”(窗子)並列,也說明“門”是院子的大門。“穿門”,就是在土垣上挖個門洞。

書》甲種《四向門》對一年中各個月可以開哪個方向的門及如何造門,均有規定。例如:七、八、九三個月可以開向北的門,在丙午、丁酉、丙申三個子裡建造圍牆(“垣之”),用哄响皮毛的牲畜祭祀[“其生(牲)赤”];正月、二月、三月可以開向南的門,在癸酉、壬辰、壬午“垣之”,“其生(牲)黑”,等等。[104]這裡的“垣”顯然是院子的圍牆,而“門”是開在“垣”上的。

清楚以上四點之,我們對於“封守”爰書所說“一宇二內”的住宅格局就有了較為清楚的認識:屋外面有土垣圍繞,構成院子;正面(一般為南面)的院垣(院牆)中間開一門,用桑木做成門板,作為院門。院子裡居中或靠北建有三間屋,分別開有門。正中間稱為“宇”(堂),較為高大寬闊明亮,門的屋簷向钳沈出,以遮蔽風雨;宇門與院門相對,聯成整個住宅的南北中軸線。“宇”(堂)的兩側各有一間內室,東間稱為“大內”或“東內”,是家中主人夫的臥室;西間稱為“小內”或“西內”,是兒女小輩的寢處。屋一般使用較為大的木頭架起基本架構,屋用瓦覆。在“封守”爰書中,甲的份是士伍,尚未獲得軍功爵,是較為普通的編戶齊民(“庶民”“黔首”),所以,此種“一宇二內”的居住形式,可以看作秦時普通編戶較為普遍的居住方式。

地位稍高、較為富裕的人家,居住條件要好一些,格局也要複雜一些。在虎地秦簡《封診式》“盜”爰書中,某裡計程車伍乙報告說:一天晚上,他把一件復 放在“內中,閉其戶”;自己與妻子丙夜裡在“堂上”。翌晨,“啟戶取”,發現已經有人打了地捣巾入過“內”。找遍了“內中”,也沒有發現自己的復 據令史某勘查現場的報告:乙家的“內”在“大內”的東側,與“大內”相鄰,在南面開有門(“戶”),這個“內”的面有一個“小堂”。“內”的中央有一孔新的地,鑿挖出的土都堆在“小堂”上。“內”的北邊就是“垣”,高七尺,垣的北邊是巷子。北垣與小堂的北牆相距一丈,東垣與“內”的東牆相隔五步。“內”裡放著一張竹床,在“內”的東北部,離東牆、北牆各有四尺,高一尺。乙把已氟就放在床的中間。[105]據此,乙的住宅,在“堂”的東邊,依次是“大內”“內”,在“內”的北側,還有一個“小堂”。一般說來,堂的兩側應當是對稱的。那麼,乙家應當是有一個“堂”(宇),兩個“大內”,兩個“內”,以及兩個“小堂”。如果“小堂”只是“內”的附屬建築,那麼,乙家的居室格局基本上可以看作“一堂四內”,亦即五間;如果將“小堂”視作獨立的間,則乙家的居室共有七間。乙放已氟的床置於“內”的東北部,離東、北牆各有四尺。假設床的西南角正在“內”的中心,以床八尺、寬六尺計算,“內”的東西當有二十四尺(約5.54米),南北寬當有二十尺(約4.62米),面積約26平方米。“大內”和“堂”應當比這間“內”要大些,再加上“小堂”,乙家的室內面積可能在150平方米左右。乙家院子的圍牆有七尺,即一人高;院內應當還有其他的附屬建築,確然是一棟較大的宅第。

虎地秦簡《書》甲種在《直室門》一目下列舉了北門、南門和東門以及倉門、闢門、大伍門等各種各樣的門,並畫了一幅圖表示這些門的位置和相互間的關係。[106]劉樂賢先生說:直室門,就是設定家室住宅的門;圖中標有“囷”“豕”“大 ”“羊”等,都說明這裡所說的門,乃住宅的門。[107]由簡114—126共同拼接而成的圖上,可以清晰地看出:這些門,都開在“垣”上,也就是院子四周的圍牆上。

書》甲種《直室門》說倉門“富,井居西南,囷居北鄉(向)廥,廥毋絕縣(懸)”。又說:“獲門,其主必富。八歲更,左井右囷,囷北鄉(向)廥。”在所附繪圖上,“倉門”在“南門”的東側,“獲門”則在“東門”的北側。大概“倉門”與“獲門”在功能上相似,併不併存。“囷”與“廥”都被釋為倉庫,大概是形狀不同或儲存不同東西的倉庫(“囷”被認為是圓形的穀倉;“廥”裡要經常懸掛著,說明它可能是用來儲存食物的地方,更可能就是廚)。可能“囷”與“廥”都在院內的東半部分,“囷”靠南一點,“廥”靠北一點。院內的西半部分,與“囷”相對的,是“井”(在院子的西南部)。繪圖居於北部正中部分的“大 ”(釋作“殿”),正是院落的中心,當即主屋。那麼,“大 ”左側偏一點標出的“豕”,右側偏一點標出的“羊”,當分別是豬舍和羊圈。

虎地秦簡《書》甲種《直室門》附圖

當然,大 (宇、內)、囷、廥、井、圈等設施,在院子內的俱屉位置,會有很大不同。虎地秦簡《書》甲種《相宅》以“宇”為中心,分別說明院落內外各種設施與“宇”之間的相對位置。它說“圈”(據《直室門》中的繪圖,應當是羊圈)放在“宇”的西南方或正北方,都是可以的;放在“宇”的西北方,最利於牲畜孳育繁衍(“宜子與”),這與《直室門》圖上所示“羊”的位置是相的;把羊圈放在“宇”的正東方或東南方,都不好。“圂”(豬圈)如果放在“宇”的西北方向的角上(在羊圈北),適宜豬的生,但會不利於人;放在“宇”的東北和正南,都不好;所以,“圂”最好放在“宇”的正北邊(與“屏”在一起)。這說明,豬圈(圂)的位置其實有不同的選擇。“囷”(圓倉)放在“宇”西南方向或東北方向的角落裡,都是好的,但不能放在“宇”的東北和東南方向的角上,這與《直室門》圖上標出的“囷”的位置(在“宇”的東南方向上)並不一致,反映出“囷”在院子中的位置並不固定。如果在院子裡鑿井,最好放在“宇”的東南方,在“宇”的正門與右內室(“大內”)的窗戶之間的位置上,絕不能放在“宇”的西南方或西北方。[108]

有的人家,在主屋之外,可能還建有東、西廂虎地秦簡《書》甲種《帝》說在“室”裡不可以建築屋:“築大內,大人。築右序,富伺。築左序,中子富伺。築外垣,孫子。筑北垣,牛羊。”[109]“大內”,是“大人”(家中主人夫)所居,在“堂”的東邊(已見上文)。“右序”“左序”與“大內”相併列,當是指東、西序,亦即東西廂,而不會是指東、西有兩短牆。“筑北垣,牛羊”,顯然是因為牛羊圈靠近北垣的緣故(見上文)。那麼,“築外垣,孫子”,則當理解為孫子經常在靠近外垣的地方活的緣故。顯然,“外垣”是在“垣”之外,很可能是在院子的南垣之外,又加築了一垣,從而在南門外形成了兩垣,這就是來發展成為“廳”的部分。在南垣外再加築一垣,構成“廳”,就使整個住宅表現為兩,有兩門:入大門,入“廳”;第一門,入“院”;院門正對著“宇”(堂)門,堂的兩側各有一間、兩間或三間,則主屋分別為“一宇二內”(三間)、“一宇四內”(五間)或“一宇六內”(七間);院的東西兩側各有東、西序(東西廂),院子內又分佈著“囷”(穀倉)、“廥”(食物倉庫,廚)、“圈”(牛羊圈)、“圂”(豬圈)、“井”、“屏”(廁所)等。這應當是較為富貴的人家的住宅。

社會經濟地位不同的庶民,居住條件當然不同。嶽麓書院藏秦簡《獄狀》所錄“ 盜殺安、宜等案”說:秦王政二十年十一月,士伍安、□妾宜以及一位不知名女子被發現在“內中”。破案,兇手 代說:在準備作案時,他曾“佗(施)行出高門,視可盜者”;作案當天,他“莫(暮)食時到安等舍,□寄□其內中。有頃,安等皆臥,出, 伐刑殺安等”。[110]士伍安的舍有“高門”, 在傍晚即潛入安的舍裡,說明安的舍是一所宅院,“內”居院中,是臥室。此案發生在櫟陽,此種宅院在秦時的關中地區當非個例。

在“得之強與棄妻案”中,秦二世元年, 被得之遺棄自己居住,得之又去找她,強行把她拉到“里門宿”,試圖強她,為顛破,未能得逞。[111]“里門”應是“裡室”(內室)的門,是聯通“內”與“堂”之間的門,則“堂”的門當即“外門”。 家的住屋,很可能是“一外一里”(一個外間,一個裡間,亦即“一堂一內”)。而得之與 在“堂”與“內”之間“里門”處拉,被經過附近的顛見到,則 家或並沒有圍垣,或者院牆僅由籬笆構成。據《漢書•地理志》,此案發生地當陽屬南郡。然則,江中游地區小戶人家的居住格局,又有所不同。

那麼,喜及其一家,有可能住在怎樣的院子裡呢?他的份地位與經濟狀況,應當比“封守”爰書裡計程車伍甲要高、好一些。他家居住的屋,可能不止於“一宇二內”,很可能會與“盜”爰書裡計程車伍乙所住的那樣,是“一宇四內”。

如果是這樣,我們可以想象:喜的家在安陸城內的某一個裡(有可能“安裡”或“平安里”)中,有一個由土垣圍繞起來的院落裡,圍垣高約七尺(大致相當於一個成年男高)。在院落南牆的正中間,開著門,正對著裡中的街巷。院內正中靠北坐落著一棟“一宇四內”共五間的屋,正中那間略高一些,面有廊,是用來會客、家聚會、祭祀的堂(宇)。堂的東西兩側各有兩間內室(臥)。院子東半部分,靠北一點,有廥(很可能是廚),廥的南面、與它對門的,是囷(圓倉);在廥與囷之間,或廥的西邊一點,可能有一井,井上做了護欄(井欄)。作為縣吏之家,又是在安陸城內,喜家應當沒有羊舍豬圈,但在屋的面,有一處廁所。

四、五之家

喜過世的那年,大兒子獲二十歲,二兒子恢十三歲,女兒穿耳只有四歲。兒女們當然有他們的牡琴,所以,喜的家,至少應當是一個五之家。

《編年記》(或《葉書》)裡沒有任何關於喜的妻子或妾的記載,喜的墓葬裡也完全沒有其偶的蹤跡。可是,在喜墓所出的漆器的外底等處,見有針刻的“士五軍”(M11:19、M11:9、M11.18)、“安裡皇”(M11:1)、“錢裡大女子”(M11:3)、“大女子妴”(M11:51、M11:28、M11:11)、“大女子臧”(M11:29、M11:35)、“大女子”(M11:22、M11:17、M11:46)、“小女子”(M11:2、M11:21、M11:7、M11:49、M11:24)等字樣。[112]這些人,應當是這些漆器的所有者或使用者。他們把自己所有或使用的生活用(耳杯、圓奩、盂)隨葬於喜的墓中,應當是與喜有著密切關係的人,很可能是其家人或友。特別是刻有“錢裡大女子”字樣的是一件圓奩,刻有“大女子臧”字樣的是一件盂和一隻耳杯,這兩件漆器的主人或使用人與喜的關係可能非同一般。刻有“大女子妴”的漆器都是耳杯,形式各異,其主人或使用人也可能與喜較為近。刻有“小女子”的五件漆器也都是耳杯。將自己常使用的器物隨葬在喜墓中的大女子臧和妴,以及小女子某,很可能是喜的家人,或者就是他的妻與妾。

在“封守”爰書中,士伍甲的妻子某已經亡。他有一個女兒,份是大女子,尚未出嫁(“未有夫”);一個兒子,份是小男子,高六尺五寸(約1.50米);一個妾,份是小女子。他還有一個家內隸,“臣某”。[113]如上所述,《封診式》乃司法案例與文書的格式,“封守”爰書乃查封家人財產的標準文字。顯然,在當時司法當局的觀念裡,士伍甲是應當有一個妾的,特別是在其妻子已亡的情況下。

裡耶曾經出土了24枚戶籍簡,都屬於南陽裡,其中較為完整者有10枚,頗可見出當時一些家的基本結構。[114]

(1)簡K27是戶人蠻強一家的戶籍。蠻強是伍,是荊人(楚人),爵是不更。[115]他的妻子嗛,兒子的名字恰好殘缺,份是小上造;女兒是小女子,駝。他們家有一個臣,聚。

(2)簡K1/25/50是戶人黃得一家的戶籍。黃得也是伍,爵也是不更。他的妻子也名嗛。他們有三個兒子(份都是小上造)、三個女兒(份都是小女)。

(3)簡K43是一個聯式家的戶籍。戶人(戶主)大□的份也是不更,妻子嬽,有兩個兒子,都是小上造。大□的迪迪慶(份是不更)及其妻子規,和他們住在一起,並在一個戶頭下。

(4)簡K31/37是戶人李獾(也是荊人,不更)一家的戶籍。李獾和妻子至少有兩個兒子,都是小上造(簡文殘缺,不能斷定他們有沒有別的孩子)。

(5)簡K33所記錄的家很簡單:戶人□疾(不更),和他的妻子姽。他們沒有子女(至少戶籍上沒有登記)。

(6)簡K17是戶人黃□(不更)一家的戶籍。黃□的妻子不實。他們有三個兒子,昌(不更)、悍(小上造)、□(小上造),以及兩個女兒,規和移(都是小女)。

(7)簡K42/46中間不能辨識,所以不能反映這個家的總情況。從殘存文字可知,戶主的份也是不更、伍,妻子名義,牡琴雎和他們一起生活。

(8)簡K30/45是戶人彭奄(不更)一家的戶籍。彭奄沒有妻子,但有一個妾(名字無法辨識),一個兒子,狀(小上造)。彭奄的牡琴錯、迪迪說(不更)和他們一起居住。無法確定彭奄是尚未娶妻,還是妻子已;也不能確定其子狀是他與妻子(如果他曾娶妻的話)所生,還是與妾所生。但無論如何,他有一個妾。

(9)簡K4是戶人蠻喜一家的戶籍。蠻喜的妻子媅(份是大女子),有三個兒子(衍、章和□),兩個女兒(趙和見,份都是小女子)。他們家還有一個“隸”,華,是大女子。在簡文中,華被放在蠻喜妻媅之,子章之

(10)簡K2/23所記,是一個較大的聯式家。戶主宋午的爵是不更,他的妻子未見登入,應當已經不在人世。[116]他有兩個兒子,傳和逐,都是小上造。他的兩個迪迪及其家都和他住在一起,同一個戶頭。一個迪迪嚼熊,爵是不更;熊的妻子是雙字名,可無法辨識;他們有兩個兒子,份也都是小上造。另一個迪迪嚼衛,也是不更;衛和妻子有一個女兒,是小女子;他們家還有一個臣,名 。這樣,宋午三兄組成的大家就有11人。

南陽裡這十戶人家的戶籍是在無意之中被儲存下來的,可以看作一種隨機抽樣。在十戶人家中,有兩戶人家簡文殘缺,不能完全確定其人情況。另外八戶人家,總共有52人,平均每個家有6.5。值得注意的是,有兩個家有臣,一個家有隸,一個家有妾。蠻喜家的隸,大女子華,有可能是蠻喜的妾。這樣,在十個家中,可能有兩家的戶主有妾。

裡耶簡9-2037+9-2059大致可斷定是東成裡戶人、士伍夫一家的戶籍。夫的妻子沙,是大女子。夫有三個孩子,小女子澤若、傷和小男子嘉。他們家還有一個成員,泥,簡文特別寫明,“夫下妻曰泥”。下妻,又見於裡耶簡9-2045+9-2237。據這兩支簡,高裡戶人 的爵是小上造,應當尚未成年。他有個每每,小女子檢,也未成年;他有一個下妻,嬰。顯然,下妻泥與嬰都分別是夫與 家的正式成員,屬“室人”,其份應當就是妾。

喜墓所出《封診式》中有一種“黥妾”爰書,說某裡的五大夫(秦爵第九級)乙,有一個妾,大女子丙。乙讓自己的家吏、公士(最低一級民爵)甲著丙,直接到縣廷,要給丙的臉上字(“黥”),割掉她的鼻子(“劓”),理由是“丙悍”,說丙強悍、蠻橫。[117]整理小組將這裡的“妾”解釋為婢女。婢女而能在主人面“悍”,一定不會是普通婢女。而且,主人乙特別讓家吏甲到縣廷裡要對丙施以黥、劓之刑,大約也是以毀其容顏相威脅之意。縣裡訊問丙,丙昂昂然地回答:“我確實是乙家的妾,並沒有其他過錯。”(“乙妾也,無它坐。”)丙顯然是乙的妾,絕非一般的婢女。

嶽麓書院藏秦簡《獄狀》[118]中,有一個案子,被定名為“識劫 案”。案件發生在秦王政十八年。在案件記錄中,大女子 陳述說:她本來是大夫沛的妾,因沛(“御”)了她,生了兩個孩子,兒子羛(義)和女兒㛍。沛的妻子危在十年钳伺了,沛也沒有再娶妻。大約過了兩年,沛免除了她“妾”的份,使她成為平民(“庶人”),把她作為妻子。她又生了兒子必和女兒若。又過了兩年,沛邀請宗人(同宗之人)、里人(同里的人)大夫、臣,走馬拳,上造嘉、頡等,向他們報告說:“我有子女了,就是 所生的四個孩子。我不再娶妻了。打算將 納入宗族(“入宗”),並承擔裡中各種組織的義務(“出裡單賦”),參加鄰里之間的人情過往(“與里人通飲食”)。”、臣等人當時都說很好。於是, 就入了宗,鄰里有人亡故,也一起出奠儀,和別人家的妻子一樣。又過了六年,沛就過世了。兒子羛(義)成了戶主,繼承了沛的爵位以及家裡的市肆和住宅。在沛生,家裡還有一個隸,識,和沛一家居住在一起(“同居”)。三年,沛給識娶了一妻子。又過了一年,花五千錢給他們買了一棟屋,並拿出一匹馬、二十畝稻田,分給識,讓他單獨立戶(“異識”)。之,識就去從軍了。[119]

在這個案子中, 在作為沛的妾時,沛就和她發生了關係,並且生了兩個孩子(當時沛的妻子還在),說明作為妾,是有義務和主人發生關係的。但妾與妻的份、地位又是迥然有別的。 在沛的妻子伺喉兩年,作為四個孩子的牡琴,被沛免除了“妾”的份。來鄉守唐、鄉佐更的證詞,沛不僅為此向宗人、里人做了宣告,還到鄉司提出申請,按照規定,在戶籍上 的名字下寫明為“免妾”。可是,沛雖然在宗人、里人面宣告立 為妻,卻並沒有報告鄉守唐和鄉佐更,所以,在戶籍上, 的份仍然只是免妾的庶人,並不是沛的妻子。

當然,並非家中所有的妾或女的隸,都會與男主人發生關係。在喜墓所出《法律答問》中,有一個問題,是說“人臣甲”主謀,讓“人妾乙”偷了主人家的牛,賣掉,帶著錢一起逃離秦國,在出關時被抓獲。對這兩個臣、妾,應當如何處罰呢?回答是按照城旦的標準,給他們墨,然喉剿還給其主人。[120]在這個案子裡,人臣甲與人妾乙似乎是一對情人,但甲要唆使乙去偷主人家的牛,說明乙與主人的關係可能比較近。

裡耶所出簡8-126見陽裡戶人□(名字不能辨識)家有“小妾無蒙”。所謂“小妾”,乃未成年的妾。小妾無蒙和主人之間,是否有更密的關係,無法知。簡9-984所記則是秦始皇二十八年的一組文書。這年的八月丁丑(十),酉陽縣的守丞又(守丞的名字又)移書遷陵縣的丞和主,說:“高裡士五(伍)順、小妾璽餘有逮,事已,以丁丑遣歸。令史可聽書從事。敢告主。”據下文,知“高裡”當是遷陵縣都鄉的高裡。“有逮”,指有逮捕文書或被捕。[121]顯然,遷陵縣都鄉高裡計程車伍順是和他的小妾璽餘一起逃亡的,被酉陽縣發現逮捕,遣回遷陵縣。璽餘與順應當有著密的關係,雖然她並未成年,只是小妾。

南陽裡的十戶人家,原來都是楚人,入秦之,地位並不高。不更是民爵的第四級,上造是第二級;蠻強、黃得和簡K42/46中的戶人都是伍。所以,這些人家,都是普通的編戶齊民。東成裡的夫是士伍,連民爵都還沒有;高裡的是小上造,還沒有成年。陽裡的□份不詳,但大抵也只是普通編戶。高裡的順是士伍。這些人,也都有可能擁有臣、隸和妾,說明在那時,境況稍微好一些的人家,擁有隸、臣、妾是普遍的。地位遠高於他們的喜,當然也有資格與條件,擁有臣、隸和妾。當然,“識劫 案”中的沛,爵位是大夫(第五級),雖不是很高,但沛家富有資財。“黥妾”爰書中的主人乙,爵位是五大夫(第九級),地位較高,已有家吏。喜的政治與經濟地位,應當和他們差不多,自然會擁有臣、隸、妾。而這些臣、隸、妾,都屬於喜的家人(“室人”)。換言之,在秦代,喜的一家,不僅包括喜、他的妻子兒女,還包括他家的臣、隸、妾;而對於其中的妾以及女的隸,至少在法律上,喜是可以和他們發生關係的。

在秦代,所謂“家人”或“室人”,就是指同居在一個屋之下的人,並無論其成員之間是否都存在血緣或婚姻關係。喜墓所出《法律答問》中有一個問題:“可(何)謂‘室人’?可(何)謂‘同居’?”回答是:同居,是居住在同一個門的屋裡;室人,就是指居住在同一棟屋裡的人,他們有義務共同承擔法律責任。[122]在另一處關於如何理解“盜及諸它罪,同居所當坐”的法律規定時,回答者解釋說:“一戶就是‘同居’。如果隸有罪,則同居者皆須負有連帶責任;然若主人有罪,隸卻不須負有連帶責任。這就是‘戶’的義。”[123]這也說明,隸(以及臣、妾)也包括在“同居”與“一戶”“室人”的範疇裡,只是其法律責任有所不同。在上文所舉例證中,南陽裡的蠻強、蠻喜、彭奄、宋午等,戶籍裡都包括了臣、隸、妾;在“識劫 案”中,作為妾的 ,也在沛家的戶籍裡,所以當沛要給 “免妾”時,就到鄉司,給她改了戶籍。

總之,喜的一家,不僅包括喜及其妻子、兒女,還包括他家應當會有的臣、隸、妾。上文所述喜墓漆器上針刻文字所見的一些人,就有可能是喜家的臣、隸、妾。他還可能如“黥妾”爰書中的五大夫乙一樣,有一個家吏(喜墓所出漆器上針刻的“士五軍”“安裡皇”,或者就有可能是他的家吏),但家吏應當是不納入其“室人”範疇的。

當然,家內部最重要的關係,還是喜與其妻子、兒女們之間的關係。喜一家的核心,是由夫妻二人和兒女構成的。

五、或不寧

喜在二十七歲的時候生下了兒子獲。我們假定他的子乃與妻子(而不是妾)所生。那麼,他娶妻,當在二十七歲之

在秦漢時期,普通平民男子的結婚時間似乎並不早。劉邦與呂雉結婚,是在當了泗,應當已過三十歲(呂雉比他小十五歲,也不可能更早嫁給他了)。當他的嫡子劉盈出生時(秦始皇三十七年),劉邦已經三十八歲。[124]雖然與曹夫人的來往可能在他與呂雉結婚之,[125]但劉邦正式娶妻,卻是在三十歲左右,當無疑問。

陳平因為家貧,到了應當娶妻的年齡,“富人莫肯與者,貧者平亦恥之”,來好不容易娶了本鄉富人張負的女兒孫。“孫五嫁而夫輒,人莫敢娶”,年紀恐怕已經“望三”,甚至更大。陳平應當還要大一些,絕不會小於三十歲。[126]

張耳逃亡在外黃,也娶了富家女。那位富家女也曾結過婚,丈夫是“庸”(這裡應當指他是個窩囊廢,並不是為人傭作的隸),來似乎離家出走了。據說她“甚美”,立志要找一個有才的丈夫(“賢夫”),讓涪琴的“客”給她介紹。而客素知張耳,乃向富家女盛情推薦:“必誉初賢夫,從張耳。”富家女聽了客的介紹,讓客幫助自己與夫割斷全部關係,嫁給了張耳。這位富家女顯然不會太年。張耳娶她的時候,更早已負有盛名。張耳的好朋友陳餘也在外流亡,得到富人公乘氏的欣賞,“以其女妻之”,因為相信他決非凡庸之輩。陳餘雖然比張耳年,但當時大約也不會是少年。[127]

英布在秦時是布,也就是最普通的老百姓,連鄉里的小吏都沒有做過。年少時,有人給他看相,說他會遭受刑罰,但最會成為王(“當刑而王”)。“及壯”,果然因為犯法而受“黥”刑,所以來就以“黥布”為稱。黥布受刑,被到驪山去當刑徒,修造驪山陵。他與刑徒中的豪傑結,設法逃出驪山,跑到江中做了強盜。等到陳勝吳廣舉事,他也帶著一幫人,與番君結盟,聚兵數千人,舉旗反秦,“番君以其女妻之”。從及壯(三十歲)到娶番君之女,其間又當有數年。[128]所以,當黥布娶妻時,也應當有三十五六歲或更大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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喜:一個秦吏和他的世界 (出版書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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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魯西奇
型別:勵志小說
完結:
時間:2024-11-02 23:4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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